广东拓奇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某某建筑材料租赁站、广东某某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财保78号
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建宁街道麻黄七村火车站背后油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2MA6KLYTE20。
经营者:唐鑫,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含劼,贵州精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粜,贵州精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76号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7983013W。
负责人:曾繁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汇发展中心科汇三街6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10952T。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2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查询到的被申请人广东**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广东**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1451610.14元。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建筑材料租赁站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广东**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广东**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限额为1451610.14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传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天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