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怡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绿怡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3民初63号
原告:广东绿怡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以南、西南环高速公路以西水仙路。
法定代表人:**新,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广东绿怡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返还款项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绿怡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绿怡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广东绿怡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