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銮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豪顶吊顶材料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南京銮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安都贸易有限公司、**、**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4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豪顶吊顶材料销售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3024186-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銮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85071428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南京安都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25718-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京市雨花台区豪顶吊顶材料销售中心与南京銮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安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銮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安都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2018年5月18日,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豪顶吊顶材料销售中心因与被执行人南京銮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安都贸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14执6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卫方
审判员苏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