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5民初2919号
原告***,男,1986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里坦镇路大木桥村新街北2排03号。
身份证号:131025198606042410
被告白树行,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钱旺乡成自务村119号。
身份证号:132823197301067219
被告(追加)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东道31号。
法定代表人魏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追加)河北宏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追加)廊坊市环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柴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追加)***,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身份证号:
原告***与被告白树行、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宏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环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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