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5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录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东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智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北京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62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9)冀10民终62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所支付的设计款项386,1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二审均认定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图纸的方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上述认定与事实及合同约定完全不符。二、二审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认为上诉人(即申请人)对其上述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按照合同付款的证据,被申请人是否完成设计、并向申请人交付设计成果的合同义务应由被申请人方承担举证义务。二审关于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完成设计任务的举证责任并让申请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完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子邮件中载明的内容及收件人、发件人的名称情况,能够认定被申请人已于2017年11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提供了初步设计图纸、概算清册等第一阶段初步设计的全部材料。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是合同生效后3日内发包人支付金额的30%,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签字盖章蓝图)前,发包人支付总额60%。本案中,申请人支付了首期款,被申请人向其提供电子版的初步设计并没有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原审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荣允

审判员  崔 普

审判员  王彦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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