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民终6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录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东道**/div>

法定代表人:魏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一,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北京银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4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建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初步设计的全部材料,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二、原审法律适用错误。

明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设计费386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香河乐光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原告六建公司(总承包方)签订了《香河建材城3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方负责项目(含电站红线范围内所有设备和建筑物)有关的所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屋顶业主的协调工作和试运行工作,在电站移交前,提供一个设施配套和功能完整,可以正式投产运行的项目,并对工程的手续、资料、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合同总价为81900000元;等等。后原告六建公司就上述合同中关于“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设计”项目工程与被告明源公司之间进行协商洽谈。2017年4月21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提供了项目报告材料,发件人为“用爱付出”,收件人为“MYSJFGS”。2017年10月27日,原告六建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明源公司(设计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河北香河县西联建材城3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廊坊市香河县;设计阶段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设计内容为项目工程自光伏电站出线端至淑阳220KV变电站范围内的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绘制的全过程工作(光伏电站至安平110KV变电站35KV线路及光缆新建工程;安平110KV变电站设备及保护改造工程;淑阳220KV变电站保护改造工程;安平110KV变电站至淑阳220KV变电站1根48芯ADSS光缆线路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具体内容为:“1、路径勘察:时间为不单独提供,随施工图路径图同步完成;2、初步设计图纸:时间为合同签订付清初设阶段勘察设计费后5个工作日完成,提供PDF电子版图纸,审查结果确定后出蓝图(签字盖章);3、工程概算清册:时间为合同签订付清初设阶段勘察设计费后5个工作日完成;4、初设审查:时间为以供电公司相关部门确定的召开时间为准,提供8份最终版初设蓝图(签字盖章),审查批复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设图纸修改;5、设备技术规范书:时间为初设审查后5个工作日完成”;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为1287000元;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发包人支付总额的30%即386100元,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签字盖章蓝图)前,发包人支付总额的60%即772200元,设计人提交竣工图设计全部文件(签字盖章蓝图)前,发包人支付总额的10%即128700元;甲方每次支付款项前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11月7日为原告开具了386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将该发票照片发送给原告,发件人为“MYSJFGS”,收件人为“用爱付出”。2017年11月9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提供了设计材料,发件人为“用爱付出”,收件人为“MYSJFGS”。2017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第一阶段初步设计合同款386100元。2017年11月17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提供了初步设计图纸、概算清册等第一阶段初步设计全部材料,发件人为“MYSJFGS”,收件人为“568714812”。2017年11月19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提供了最终设计方案材料,发件人为“亮”,收件人为“MYSJFGS”。2017年12月23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提供了修改后方案材料,发件人为“亮”,收件人为“MYSJFGS”。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审查,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电子邮件提出异议,主张原告并未收到电子邮件中的材料,被告未完成任何委托工作,未向原告交付任何工作成果,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设计费386100元。本院认为,在原告向被告支付第一阶段初步设计合同款386100元后,依据被告提交的2017年4月21日、11月7日、11月9日、11月17日、11月19日、12月23日电子邮件中载明的内容及收件人、发件人的名称情况,能够认定被告已于2017年11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提供了初步设计图纸、概算清册等第一阶段初步设计的全部材料,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92元,减半收取计3546元,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对于初步设计图纸明确约定需提供PDF电子版图纸,经审查结果确定后出蓝图。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已证明其通过电子邮件向上诉人提供了初步设计图纸、概算清册,且在2017年10月26日11时22分邮件中明确了上诉人的身份。被上诉人已完成举证义务,并已证明其已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而上诉人对其上诉主张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92.0元,由上诉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建刚

审 判 员 李绍辉

审 判 员 崔玉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振辉

书 记 员 祁诗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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