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422民初11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8日生,藏族,云南省德钦县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贵,云南东大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德钦县羊拉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羊拉乡甲功村。
法定代表人:阿称,系该人民政府乡长。
被告: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原林业局)。
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升平镇。
法定代表人:孟福友,系该局局长。
被告:德钦县三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升平镇。
法定代表人:张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祥,男,1971年4月29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此加,男,1970年3月12日生,傈僳族,云南省德钦县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
原告**诉被告德钦县羊拉乡人民政府、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德钦县三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此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4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鲁茸尼玛
审判员 农 布
审判员 郑 雪 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日青边宗
书记员徐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