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8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陈同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绍全,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815,952.77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自动履行20,000.00元,尚未执行标的795,952.77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恩君
审判员 蒋丹凤
审判员 卢 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