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执恢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郴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11月17日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财产,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财产,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并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与其妻子在资兴市有共有的房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对被执行人***与其妻子在资兴市共有的房产,本院已查封,因该案标的较小,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暂无其他收入。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 2021年12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38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款为合计39758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39758元,未执行到位为合计39758元。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3975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为合计3160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