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法民初字第01003号
原告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XXX,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以深圳市绿地本草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就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因原告不能提供深圳市绿地本草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皇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