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执9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奥斯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以西、南湖大道以北谷方5幢1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富家乡猫儿村13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512254416。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奥斯德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Q8W88奥迪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新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孟 涛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