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奥斯德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华科特缆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奥斯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28号原告:武汉华科特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燕马巷小区2栋1层2室。法定代表人:曹立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北奥斯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以西、南湖大道以北谷方5幢1层2号房。法定代表人:XX。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华科特缆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奥斯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华科特缆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科特缆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科特缆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汉华科特缆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