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2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B栋2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宗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白箬铺村0816250幢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0891991581。
法定代表人:周菊连,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白箬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3477743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18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靖
审判员 陈曦川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