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50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胡丽华。
被申请人: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诉***、胡丽华、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丽华、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存款1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丽华、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存款1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赞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尤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