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4790号之一
原告:**和,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洗墨池落凤坡9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腾芳,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府后街派出所南阳街责任区黄兴中路172号B栋503房。
被告:胡丽华,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府后街派出所南阳街责任区黄兴中路172号B栋503房。
被告:万云波,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府后街派出所走马楼责任区五一大道591号1006房。
被告: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白箬铺村。
法定代表人:黄佳。
被告: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白箬铺村0816250幢101房。
法定代表人:周菊连。
原告**和诉被告***、胡丽华、万云波、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后,原告**和于2021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谢炎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梦洁
代理书记员贺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