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某某、某某、某某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执保1522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代表人洪文理,行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0827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0827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易平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