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2执1715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代表人曾盾,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祖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102民初61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2997061.73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15日,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祖静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245286.3元(未计算利息、罚息、复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