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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元明、陈昌学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2民初849号
原告:陆元明,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昌学,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林茂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陆元明与被告陈昌学、百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2022年4月1日,原告陆元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陆元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元明负担。
审 判 员  金 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黄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