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盛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百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81民初2904号
原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圳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U24N73。
法定代表人:吴荣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鹏,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生,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60674681H。
法定代表人:林茂盛,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泷澄公司)与被告百盛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百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泷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泷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款1381718.5元及违约金5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021年间,被告因“永鸿*鸿溪谷”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截止至2021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时,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混凝土款1381718.5元,并承诺于2022年1月28日一次性支付100万元,于2022年3月21日一次性付清剩余381718.5元;同时,原告亦同意继续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亦承诺在每完成2层梁板浇筑后2日内付清相应混凝土款项。《还款协议书》签具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应混凝土,但被告仅支付原告新供应的混凝土的相应款项,对于尚欠的1381718.5元款项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百盛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1日至2021年11月28日,百盛公司向泷澄公司购买混凝土,2021年11月28日,百盛公司作为甲方与泷澄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尚欠的7607830元混凝土款项及其他费用(即第一次诉讼调解确定的金额)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在2019年9月20日之后甲方仍有继续向乙方购买混凝土,共计购买金额6614953元,截止至签订本协议之日,甲方仅支付5233234元,剩余1381718.5元款项未付。现甲、乙协商一致,就乙方继续向甲方供应混凝土,甲方承诺分期支付尚欠款项及后期购买混凝土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对于尚欠的1381718.5元混凝土款项,甲方承诺于2022年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381718.5元款项。2、甲方保证如期足额支付尚欠款项,如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则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500000元及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等)。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同意继续向甲方供应混凝土,以供应甲方“永鸿*鸿溪谷2#楼”剩余十六层至二十四层的建设(详见“永鸿*鸿溪谷2#楼泷澄混凝土资金需求计划”表),但甲方承诺每完成2层梁板混凝土浇筑后,于2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供应的混凝土款项;如甲方每完成2层梁板混凝土浇筑后,未及时支付当期产生的混凝土款,则视为甲方违约,自愿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等),且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继续供应混凝土。4、本协议签订之后,若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尚欠款项及新产生的混凝土款,则已经付部分优先抵扣新产生的混凝土款。
协议签订后,泷澄公司依约继续向百盛公司供应混凝土,至2022年1月22日,泷澄公司共向百盛公司提供混凝土货款计825201元,百盛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6日、12月16日、12月29日及2022年1月14日向泷澄公司支付货款合计825201元,但百盛公司未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偿还泷澄公司1381718.5元混凝土款项。为此,泷澄公司具状诉至本院,并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诉讼中,泷澄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6日裁定,冻结百盛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81718.5元,期限为一年。原告为此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2500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还款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转账记录》、《律师费发票》、民事裁定书、发票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泷澄公司与百盛公司的混凝土买卖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泷澄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百盛公司应依约承担付款义务。百盛公司未按约定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泷澄公司要求百盛公司偿还尚欠的货款并依约承担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百盛公司依约承担违约金50万元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计算,并自2022年1月28日逾期付款日期起算。百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百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货款138171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81718.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百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已缴纳的诉讼保全担保费25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72元,减半收取计8786元,由百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毓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 娟
【执行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