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1247号
原告:***,男,出生于1971年8月7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人民政府办公楼316办公室。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百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百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