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执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曹兴海。
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姚庵村
法定代表人:叶南法。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1、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6年8月10日解除。2、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10万元。3、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20505.68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61798元,由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094元,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负担2970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5000元,由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依法承担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法律文书直接邮寄送达。
2、本院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鄂0602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记录在卷。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已将谈话内容记录在执行笔录中。
综合上诉,因本案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主执行员张正刚
执行员 郑玉梅
执行员 吴建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