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强。
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南法。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张正刚
执行员  郑玉梅
执行员  刘麒方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