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24民初1255号之一
原告:湖北恒源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旧县铺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565492823R。
法定代表人:尹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654686553。
法定代表人:曹兴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生于1968年5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恒源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5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湖北恒源宏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恒源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31元,减半收取1766元。
审 判 长 刘红英
审 判 员 王明斌
人民陪审员 赵学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