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民初681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654686553。
法定代表人:曹兴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玉海,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玉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逸民
审 判 员 杨 柳
人民陪审员 刘厚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付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