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民初2523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原告:***,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案原告。
被告:湖北恒源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旧县铺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565492823R。
法定代表人:尹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曹兴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恒源宏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明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有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