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福景祥商贸有限公司与兴海强建筑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91号襄阳福景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男。被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景祥公司与兴海强建筑公司买卖钢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福景祥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光海强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1380000元,并以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房权证号分别为襄樊市房权证襄阳区字第S00021623号、S00021624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为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房权证号分别为襄樊市房权证襄阳区字第S00021623号、S00021624号房屋二套;二、冻结被告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