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迅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638号
申请人:***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乡政府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84749425G
法定代表人:冯寿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桐凤,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27层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00791115A
法定代表人:刘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蔚然,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陈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丹,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55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01258.5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