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4963号
申请人:***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乡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江源道南侧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7,69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7,69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5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