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䲳雷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恢2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9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77614377F。
法定代表人:金伟跃,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书院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3007G。
法定代表人:李正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7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3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273360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做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进行了传统调查,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27336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钟宇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培彬
书 记 员  程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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