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锦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2868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王朕,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锦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五楼。
法定代表人:初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江玲、宫明路,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姜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姜玉杭,主任。
被告:荆州市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代方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园,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中山社区关山路1号201。
法定代表人:李正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元斌、蔡京,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烟台锦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泽置业公司)、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姜家居委会)、荆州市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隆劳务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建设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允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12578元。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宝隆劳务公司在欠付劳务费95525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被告姜家居委会在欠付劳务费117053元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其他被告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两被告欠付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0月在被告锦泽置业公司与被告姜家居委会共同开发的香槟小镇25#、27#工地负责施工管理工作,原告隶属于被告宝隆劳务公司,从开工到竣工一直负责管理该工程。该工程是被告宝隆劳务公司以被告鼎泰建设公司的资质向被告锦泽置业公司承揽的该工程。2014年1月,被告锦泽置业公司与被告鼎泰建设公司补充签订招投标合同,2015年3月停工。被告锦泽置业公司于2015年、2016年向原告支付20000元工资,后因被告锦泽置业公司没有按时付给被告宝隆劳务公司工程款,而被告宝隆劳务公司也失踪,造成工程暂停。2015年4月被告姜家居委会口头委托原告找施工队继续把工程干完,2016年底被告姜家居委会付给原告50000元。现在还欠原告的工资212578元,经多次索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3月24日裁定受理被告鼎泰建设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针对被告鼎泰建设公司财产的个别清偿之诉,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孟    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包胜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