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锦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少磊,烟台莱山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锦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五楼。
法定代表人:初军,经理。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姜家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姜家村。
负责人:姜玉杭。
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中山社区关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荣,经理。
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寿山路5号内3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金伟跃,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锦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姜家居民委员会、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职权通知其缴纳后,原告仍然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项 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