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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6470号 原告:***,女,回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中山社区关山路1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3007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名仕花园绿化带内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64172769J。 法定代表人:**樟,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2022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