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某与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民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男,1974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金某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3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载明因各方庭外协商一致达成和解,现其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原审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相关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3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