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商南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陕西乾锋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216号之二 原告:商南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372735951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陕西乾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093913449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3007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商南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陕西乾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商南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陕西乾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南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陕西乾锋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南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陕西乾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