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6532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8月3日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韩迪。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92447.9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92447.94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问,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查封、冻结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查封、冻结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经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如***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被申请保全人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首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