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750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发强、杨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韩迪,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6元,减半收取4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双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