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3769号
申请人:南京拓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拓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拓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429.9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429.9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