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终2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
法定代表人:谢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岑艳芳,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肖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修国,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飞,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书全,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限锋,女,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兵,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燕红,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杨华兵与宋燕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名会,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岑艳芳、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肖修国、肖飞、辛书全、刘限锋、杨华兵、宋燕红及原审被告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7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任公司于2019年7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40元,减半收取30670元,由上诉人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欣
审判员 刘贤玉
审判员 何绍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