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07民初5723号
原告: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真,董事长。
被告: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岑艳芬,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杨华兵,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宋燕红,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泰山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肖飞,董事长。
被告:肖修国,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告:肖飞,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告:辛书全,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告:刘限锋(**之妻),女,住襄阳市高新区。
原告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岑艳芬、杨华兵、宋燕红、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修国、肖飞、辛书全、刘限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本院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无法查找到**、岑艳芬等被告,本案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住所。现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实际住所并不客观真实,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34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涂清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