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红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59号
原告: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环城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岑艳芬,女,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红,女,1976年10月20日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偿还的借款本息5753859.27元;2、请求被告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自代偿之日起啊,按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直至今,利息为72750元;3、请求判令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50771.85元;4、请求判令被告**、***、***、**红对被告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支付原告代理律师费10万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起诉状没有被告**、***、***、**红的详细身份信息,导致本院无法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613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程雪峰
审判员  刘泳莉
审判员  刘 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