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慧莹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84民初1908号之四
原告:湖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0789327808。
法定代表人:石晓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06882***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被告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亮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装饰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公司与被告金亮装饰公司在审理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基于和解协议的履行,原告**装饰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17元,减半收取4558.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078.5元,由湖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