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6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蔡坤,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金亮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蔡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6民终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严浩
审判员徐艺
审判员兰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