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原审被告:福建省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镇新道路408号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第一层10331房(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62808025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翁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5民初4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无权管辖,本案实际为三个工程项目,其中两个施工地点在,应将该工程移交至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5民初44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之一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永美
审 判 员 潘晓慧
审 判 员 吴新鸿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 菁
书 记 员 陈 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