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05执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镇。
法定代表人:翁齐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中院作出的(2018)闽01民终7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3669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76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多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程国良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