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5民初899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第一层10331房(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62808025N。
法定代表人:翁齐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云,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洙彤,福建德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锡玉,男,1977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381424A。
法定代表人:林向武,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楠,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律师服务部律师。
原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锡玉、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8.13元,减半收取2164.07元,由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立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志伟
书 记 员 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