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宝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5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宝精市区。
法定代表人:魏晓淦,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翁齐义,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05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05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尚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