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辖终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奥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广州旭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江市鸿洋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显辉、***,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奥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法是由合同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定,属约定管辖,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工程所在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辖区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和合同的管辖约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是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