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5446号之一
原告:上海浦东花木工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鋆,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鋆,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888号2-13幢、15-24幢、25-31幢、32-3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鋆,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7幢204室A区14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699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554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本案已经生效的(2020)沪0115民初55446号民事判决中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330,2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俊
审判员 王薇薇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