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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花木工业总公司与某某等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5446号之一 原告:上海浦东花木工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鋆,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鋆,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888号2-13幢、15-24幢、25-31幢、32-3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鋆,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7幢204室A区14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699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554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本案已经生效的(2020)沪0115民初55446号民事判决中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330,2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俊 审判员 王薇薇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