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28431号
原告: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888号2-13幢、15-24幢、25-31幢、32-3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蹦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32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蹦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于202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后一直未予归还。审理中,原告撤回利息和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蹦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和诉请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股东,持股比例为20%。
2017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万元,附言为借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承诺》1份。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借款承诺》,及原、被告的当庭**等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实际向被告出借50万元,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显属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审理中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蹦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上海蹦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