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善志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船厂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三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志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2月23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志达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78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均已由原告预交)。
|